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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文科诉申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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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科,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申建军,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722号王文科诉申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建军已于2013年3月10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1925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王文科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亚辉

书记员:赵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