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宏太,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少波,男,生于1988年3月12日。
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206号吕宏太诉李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少波已于2013年2月18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0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吕宏太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亚辉
书记员:赵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