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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宏太诉李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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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宏太,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少波,男,生于1988年3月12日。

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206号吕宏太诉李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少波已于2013年2月18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0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吕宏太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亚辉

书记员:赵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