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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东惠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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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东惠,女,195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646号李东惠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84823.28元,且已全部发放于孙志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