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负责人:任建华,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龚涛,男,生于2000年2月4日。法定代理人:袁娟娟,女,生于1976年5月23日。系龚涛之母。
龚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倪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龚涛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清偿案件执行款6737.01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龚涛缴纳了案件执行款6737.01元,且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