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陇县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仵社强,任经理。被执行人陈虎平,男,生于1981年7月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虎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虎平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含受理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