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海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韩某某、海某某与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赔偿申请人韩某某、海某某3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承担。权利人韩某某、海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自觉履行了调解义务,申请人韩某某、海某某也将案款全部领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永强执行员张忠科执行员李战涛
书记员:樊成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