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冉某某,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日照公司)。
所在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兴海路51号。负责人葛庆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冉某某470332元,判决书现已生效。权利人冉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王旭辉、袁少宁、杨总纲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12月10日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此后经本院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相关款项共计470332元,本案申请执行事项完毕,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旭辉执行员袁少宁执行员杨总纲
书记员:杨金翠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