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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廘新社与梁录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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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梁某某给付申请人付某某236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已自觉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永强执行员张忠科执行员李战涛

书记员:樊成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