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梁某某给付申请人付某某236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已自觉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永强执行员张忠科执行员李战涛
书记员:樊成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