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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卫红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陕西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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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银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卫红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陕西西安市未央支公司。负责人陈洁,任公司法务主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负责人马存智,任经理。

卫红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陕西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陕西西安市未央支公司赔付原告79897.38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支付原告15497.80元,被执行人卫红强承担诉讼费3280元。权利人冯银兰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之前,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陕西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自觉支付12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自觉支付15497.80元。申请人冯银兰已领取案款97714.8元,余款37782元转卫红强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陈军辉执行员孙武斌

书记员:蔡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