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95年4月3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农民,系原告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宝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1号院(绿舟锦园)14栋4层。负责人乔杰,任该公司经理。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时永泉执行员屈直执行员惠小刚
书记员:刘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95年4月3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农民,系原告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宝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1号院(绿舟锦园)14栋4层。负责人乔杰,任该公司经理。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时永泉执行员屈直执行员惠小刚
书记员:刘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