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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文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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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会仙,系该公司经理。

赵文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45号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文军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白水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本案金钱给付的义务,本案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4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石孟院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