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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永霞与冯岐安、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留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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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永霞,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被申请执行人冯岐安,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刘建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永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冯岐安、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留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平安道路客运人承运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永霞62615.87元,被告冯岐安、陕西长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永霞3000元,除已垫付的2300元,还应支付原告700元。以上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本院民庭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交纳了赔偿款62615.87元、代冯岐安交纳赔偿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665元。本院扣除案件受理费665元,剩余赔偿款63315.87元已由申请人张永霞全部领取。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兴柱审判员:夏立代理审判员:唐丁

书记员:李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