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庸前,女,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草池镇。委托代理人杨大其,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草池镇。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秋萍,陕西紫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曾庸前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曾庸前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900元,以上款项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庸前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人曾庸前支付赔偿款1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3.5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将赔偿款14900元、执行费123.50元共计15023.50元电汇至我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123.50元,剩余案件款14900元已全部由申请人曾庸前领取。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兴柱审判员:夏立代理审判员:唐丁
书记员:王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