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红城,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郝国辰,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屈培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陈丹,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红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83、85、139号民事判决书第六、七、八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代审判员:殷力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