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坡,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委托代理人张彦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负责人:张振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纪广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王宁
书记员:殷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