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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闵小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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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闵小娇,女,200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街道**,学生,身份证号码6109282009********。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亚美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257065-9。

申请执行人闵小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安民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闵小娇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94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