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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穆小霞与王百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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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穆小霞,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百堂,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小霞与被执行人王百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小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45.77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百堂住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穆小霞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