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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刚刚与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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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刚刚,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洋,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洋银行存款20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红波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