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宝玉,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木永鹏,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刘宝玉、木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876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4565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