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亚平,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省,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有金,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
终结(2004)未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同创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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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亚平,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省,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有金,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
终结(2004)未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同创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郑萍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