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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陈亚平与刘建省、潘有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恢执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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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亚平,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省,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有金,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

终结(2004)未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同创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