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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军民与西安鲲鹏隔离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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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军民,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鲲鹏隔离板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军民与被执行人西安鲲鹏隔离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军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831.61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8831.6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董军民。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