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贵生,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雯,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李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雯银行存款55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