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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段贵生与李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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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贵生,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雯,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李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雯银行存款55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