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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赵家英、朱运道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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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家英,女,汉族,1940年6月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朱运道,男,汉族,1976年8月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昌市袁州区。

追加天安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为本案被执行人。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袁芳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