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广元。申请执行人张翠美。被执行人牛怀福。被执行人田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8456.4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怀福、田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元、张翠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牛怀福、田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6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牛怀福、田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元、张翠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