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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陆本芝、郝盛祥郑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六金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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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本芝被执行人郝盛祥郑岗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人民陪审员:汪波

书记员:王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