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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秀兰与钞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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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秀兰,女,194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钞东梅,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秀兰与被执行人钞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秀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23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