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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杰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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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杰,男,200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旬阳县金寨镇小营村**。身份证号码:6109282006********。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冯杰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2012)旬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为41262.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公司赔偿冯杰各项损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