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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金玉、肖广广、西安亿华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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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被执行人金玉,男。被执行人肖广广,男。被执行人西安亿华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金玉、肖广广、西安亿华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814元(伍万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