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被执行人金玉,男。被执行人肖广广,男。被执行人西安亿华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金玉、肖广广、西安亿华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814元(伍万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