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培华,女,192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士月,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1528.74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81元;下余案款52053.7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勇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