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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培华与刘士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琅执字第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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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培华,女,192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士月,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1528.74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81元;下余案款52053.7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勇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