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万前,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肖翠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系二原告之子。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乐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二道支公司。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洋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赔偿款75883.33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75883.33元,本案涉保险公司部分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王惠丽
书记员:赵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