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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万前、肖翠香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二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执字第0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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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万前,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肖翠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系二原告之子。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乐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二道支公司。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洋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赔偿款75883.33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75883.33元,本案涉保险公司部分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王惠丽

书记员:赵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