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小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炜,男,汉族,下岗职工。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给付赔偿款2303.81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303.81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周志权
书记员:赵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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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小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炜,男,汉族,下岗职工。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给付赔偿款2303.81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303.81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周志权
书记员:赵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