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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小文与刘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执字第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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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小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炜,男,汉族,下岗职工。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给付赔偿款2303.81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303.81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周志权

书记员:赵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