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操某丙。申请执行人:操某甲。法定代理人:操某丙。申请执行人:操某乙。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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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操某丙。申请执行人:操某甲。法定代理人:操某丙。申请执行人:操某乙。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