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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笑梅、操文胜、操广平、操小平与被执行人马时元、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郭克威、李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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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操某丙。申请执行人:操某甲。法定代理人:操某丙。申请执行人:操某乙。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