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廖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廖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25196.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执行人廖某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银行存款261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