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国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给付清申请执行人的各项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代审判员:殷力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