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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明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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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明伟,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高文彩,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给付清申请执行人的各项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殷力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