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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恩静、雷小红、梁斌、宋高全与刘小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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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恩静,女,201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雷小红,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梁斌,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宋高全,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刘小利,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

扣留被执行人刘小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未领取的保险理赔款157360.00元,如未领取的保险理赔款不足157360.00元,则以全部未领取金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