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慧慧,女,200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德平,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袁慧慧之母。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城北东路**。法定代表人阎鹏,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袁慧慧与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慧慧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郧县公路管理局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袁慧慧支付了赔偿金11868.46元,申请执行人袁慧慧已于2013年1月28日领取了该执行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