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明显。申请执行人孙莲英。申请执行人孙连风。申请执行人万文琼,、住即墨市田横镇拖车口村**。被执行人韩世芳。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金孚大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显、孙莲英、孙连风、万文琼与被执行人韩世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王冬梅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于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