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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明显、孙莲英、孙连风、万文与韩世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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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明显。申请执行人孙莲英。申请执行人孙连风。申请执行人万文琼,、住即墨市田横镇拖车口村**。被执行人韩世芳。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金孚大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显、孙莲英、孙连风、万文琼与被执行人韩世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王冬梅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于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