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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叶树鹏与被执行人闫建房、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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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树鹏,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闫建房,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杨帆,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吉林市电视台记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叶树鹏与被执行人闫建房、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树鹏自述被执行人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经主动赔偿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闫建房实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闫建房与申请执行人叶树鹏达成协议,双方自行处理闫建房的车辆以支付赔偿款。叶树鹏收到执行款后,申请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民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