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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蓬松与袁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琅执字第0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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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蓬松,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职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袁清峰,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兰天小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韩蓬松与袁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清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清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清峰存款20806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