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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咸静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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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静,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静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静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291.4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9291.4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咸静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