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吉福,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陆高,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陆高与杨冬梅系夫妻关系,陆高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冬梅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陆高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汪吉福清偿债务52031.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广权审判员:马从亮审判员:张晓全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