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友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义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旭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冬,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0)南溪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友华、张义琼、杨旭玉、杨佳申请执行刘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冬经本院强制执行25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友华、张义琼、杨旭玉、杨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友华、张义琼、杨旭玉、杨佳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南溪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程序。申请人杨友华、张义琼、杨旭玉、杨佳发现被执行人刘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甘强执行员唐升龙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胡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