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定分,女。被执行人悦志洪,男。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南溪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在执行严定分申请执行悦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悦志洪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悦志洪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应领的赔偿款收入30467.4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陆拾柒元肆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甘强执行员唐升龙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胡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