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艳与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3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艳,女,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4年4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艳与被执行人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