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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海军与王开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费执字第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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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海军,居民。被执行人王开玉,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王开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开玉及同住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