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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惠民与王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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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惠民。被执行人王黎鹏。

申请执行人孙惠民与被执行人王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惠民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元,诉讼费1400元,合计1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黎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惠民人民币1800元,申请执行人孙惠民已经领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宏审判员:刘江汇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