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军宏。被执行人张念荣。
申请执行人魏军宏与被执行人张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由张念荣赔偿魏军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921.90元,诉讼费500元,合计7421.90元。判决生效后魏军宏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念荣赔偿申请执行人魏军宏7000元,其余421.90元魏军宏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军宏已经领取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红审判员:吴斌审判员:夜远明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