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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魏军宏与张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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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军宏。被执行人张念荣。

申请执行人魏军宏与被执行人张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由张念荣赔偿魏军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921.90元,诉讼费500元,合计7421.90元。判决生效后魏军宏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念荣赔偿申请执行人魏军宏7000元,其余421.90元魏军宏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军宏已经领取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红审判员:吴斌审判员:夜远明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