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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锋军与李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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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锋军。被执行人李更山。

申请执行人钟锋军与被执行人李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更山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钟锋军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更山未履行。权利人钟锋军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款1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更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钟锋军178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钟锋军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宏审判员:夜远明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