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锋军。被执行人李更山。
申请执行人钟锋军与被执行人李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更山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钟锋军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更山未履行。权利人钟锋军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款1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更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钟锋军178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钟锋军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宏审判员:夜远明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