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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凌╳╳与被执行人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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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XX镇XX村。

申请执行人凌XX与被执行人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XX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强代理审判员:文志金代理审判员:杨永莉

书记员:陆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